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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Mar 19, 2024 4:11:07 GMT
真实底层的观念,因为根据这种观点,必须在其影响范围和存在空间中受到保护的人[47]。现在,在我们的环境中,一种相当混合的概念可以被认为是占主导地位的,它抛弃了个人概念,因为它被认为缺乏实际用处,因为它预示着所有出现的问题都可以通过遗产的法律经济概念来解决。 48] . 现在,为了确定损害,经济法律标准将财产损害减少到受法律保护的经济价值[49]。综上所述,欺诈是一种需要有效损害才能完成的犯罪,因此当损失危险已经产生资产损害时,就必须认为客观类型是完全的[50]。 当我们深入分析所选案例时,发现与三角骗局相关的问题相关。里吉表示,当犯罪者欺骗他人进行影响第三方资产的处置行为时,就会发生三角欺诈。如果欺骗、错误和伤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处置者和受伤害者是否是同一个人并不重要[51]。概括地说,欺诈确实要求并要求被欺骗者(由于错误)和进行财产处置行为的人之间的身份相符,但对于以下情况则不需要同样的要求:遭受财产损失的人。 继续前面所述,三角欺诈要求欺骗的接收者有可能并有能力处置受影响的资产[52]。 下面,在完成了对诈骗罪客观类型要件的分别分析后,我们继续对主观类型进行分析。在里吉看来,艺术的描述。那么CP的第172条就是欺诈的参考点,因为它决定了作者必 澳大利亚电话号码列表 须知道哪些要素才能确认他实施了欺诈行为[53]。可以说,如果提交人在事件发生时意识到其欺骗的强度超出了允许的风险,则他的行为具有诈骗意图[54]。从到目前为止所解释的内容来看,必须理解的是,客观归咎的假设也必定包含在欺诈中,因为作者必定知道他的行为隐含着超出允许风险范围的风险。在我们所处的这个阶段,多年来,通过不同的理论标准,关于可能的欺诈和利润目的的争论已经产生。长期以来,人们一直认为欺诈必然需要直接欺诈的存在才能发生[55],而不考虑最终的欺诈。 从所抄录的教条主义者的观点中,我们可以得出两个问题:第一,根据所暴露的考虑,诋毁人物所要求的显着意向性;第二,不将最终欺诈作为可能的变体。最后一个问题对其可能性存在激烈争论。另一方面,虽然刑法第172条规定的诈骗罪的犯罪内容没有明确规定行为人必须以营利为目的,但主流观点认为如此,包括本罪。其中,除了欺诈之外,在主观类型上还要求附加与作者必须具备的精神相关的要求[56]。 对所选案例的分析和个人结论。 在介绍并分析了与诈骗类型最相关的理论和法理学立场后,我现在将通过提供与所选案件最相关的观点的个人观点来结束本文。 继续我们在本文中介绍的如何分析上述犯罪类型的逻辑结构,从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出,被告扎内利对租户(第三方)所使用的欺骗行为是在此时发生的她直接签订了合同(车库和办公室),建立了一种“业主-租户/客户”关系,将自己表现为上述资产的所有者(相对于托洛萨拉普拉塔社区的房产,该房产是一家药店,她还继续收取租金),其目的是挪用因出租所述财产而产生的资金,所有租户都发现自己犯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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